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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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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简评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会上的演讲

2015-3-23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中心专家点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

  赵晋平

  针对新常态下中国面临的开放新形势以及如何抓住和扩大开放的机遇,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的合作,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会上发表了演讲。

  在利用外资方面,目前中国正在着力改善投资环境,逐步推进投资准入制度的改革,高虎城的演讲介绍了新的进展,对我们观察中国未来在外资准入方面可能达到的水平和方向非常有帮助。其中涉及到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开放,要按照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去完善准入制度。

  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商务部对推进相关工作采取了积极措施。

  第一,从法律层面有了新的变化。高虎城讲道,修订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重点制定外国投资法,实现三法合一,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以负面清单为基础,有重点地放开服务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

  目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般外商投资的进入必须要根据投资规模来采取投资方式,要按照法律规定到不同层级政府获得许可和批准,这是原有的三部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功能。对企业经营层面的一些问题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进行一定评估。

  而商务部今年1月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提出重要的调整思路,总体原则叫普遍备案,有限许可,这与以往相比更具开放意义。普遍备案指的是企业只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只要不在负面清单限制的行业领域,就可以直接使用备案的方式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这点类似上海自贸区。有限的许可是指,凡是在限制项目和负面清单有关领域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面有些鼓励类投资,需要通过许可的方式,通过一定核准,比如对特定行业有持股比例等限制,需要申请通过许可后可以投资。

  这在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方面是很大的调整,在放开投资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相关法律的修订还在征求意见阶段,而后通过修订再经过人大审议颁布实施成为法律。之后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将按此模式推进,这也是高水平的开放且与国际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相一致的。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去完善准入制度是高水平的、开放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在减少。今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与2011年的版本相比,此次修订后,总条目423条,比2011年版目录471条减少了48条。通过修订目录大幅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该目录和2011年版相比更加开放、规范、透明。开放体现在限制条目的修订上,其中,限制类条目减少41条,鼓励类和禁止类条目数量基本稳定,分别减少5条、2条。开放力度是历次修订中最大的一次。减少目录中“限于合资、合作”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4条减少到35条。这充分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规范体现在目录和目前我国准入制度改革是配套的,在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的大框架内。在产业指导目录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正是国际通行的投资管理制度的模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在使用。

  更加透明体现在外商指导目录是负面清单的方式,这里只列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之外是允许类。负面清单只需要把限制和禁止的列出,法无禁止皆可为。这种管理方式更具透明度,执法层面和政府管理层面透明度也进一步提高。未限制可按照备案方式投资。配合外资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在有关涉及行业准入方面更加具体和明确,更具开放意义。

  第三,体现在投资协定上。中国和美国开展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也在和欧洲签订中欧谈判。通过目前政府已经公布的信息看,值得期待的投资协定是更具开放性和高水平协定。高水平和标准主要体现在基本谈判原则和以往谈判里以准入后国民待遇正面清单的方式不同,是准入后和负面清单作为谈判基本原则。中美投资谈判从这点上看有划时代意义,马上要开始就负面清单进行实质性谈判。商签投资协定一方面为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商准入制度、完善中国投资环境创造条件,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好的环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