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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村振兴文件大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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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2019—2021年)》的通知


国农办〔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扶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新《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


  近三年来,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发〔2015〕4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5〕34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原《规划》),明确扶持方向和政策要求,优化产业布局,科学选项立项,狠抓规划实施,为发展壮大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认真总结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原《规划》情况,梳理原《规划》实施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经验启示等,客观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认真查找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以及下一阶段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为编制新《规划》奠定良好基础。


  二、准确把握新《规划》编制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源禀赋为基础,以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为目的,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着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绿色生态理念;坚持利益联结,持续增加农民收入;坚持培育主体,打造农业产业集群;坚持扶持关键,促进全产业链建设;坚持优化布局,突出地方区域特色;坚持科技支撑,注重联合协作共促。


  (三)发展目标。通过重点扶持、连续扶持,培育壮大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一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做大做强一批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国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水平和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显著提升。到2021年,每个农业综合开发县形成1-2个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每个省形成若干个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较为完善的规模化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


  三、科学确定规划产业


  规划产业既要瞄准“特色”,又要突出“优势”。要明确产业囊括的特色产品,产品具有的地方特色、资源特色、品牌特色和品质特色等。要科学分析产业具备的现实优势和潜在优势,包括资源优势、比较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等。


  优势特色产业类别包括:粮食、油料、糖类、蔬菜(含食用菌)、饮料(咖啡、茶叶)、水果、花卉、纤维、中药材、畜类、禽类(含蜂产品)、水产、林特产业等。


  每个县(市、区)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别不超过2个,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县(市、区、师、分局)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别不超过3个。


  鼓励各地将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具体到品种,鼓励打造一县一业发展格局。


  四、认真履行编制程序


  各地新《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统一组织。县级(含贫困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结合本省范围内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情况,汇编全省新《规划》初步方案,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符合当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注重汇报、沟通和协调,使新《规划》与乡村振兴规划和其他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各地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新《规划》初步方案报国家农发办。


  国家农发办将组织专家对各省新《规划》初步方案进行专业咨询和评议,于2018年9月底前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各省根据国家农发办反馈的意见对新《规划》初步方案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11月底前将新《规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着手实施。


  五、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新《规划》是今后三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新《规划》编制工作,集中资金,整合资源,加强与其它部门以及银行、农业担保等机构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继续加大对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扶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全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


  (二)认真组织规划实施。新《规划》是确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基础。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立项要与新《规划》相衔接,依据新《规划》选项和立项。补助项目所扶持产业应符合新《规划》产业范围,否则不予立项扶持;贴息项目要优先扶持新《规划》确定的产业。国家农发办将依据各省的规划,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规划调整规定。新《规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确需作局部调整的,要经国家农发办同意,调整内容的执行期限顺延。


  (四)按时报送规划文本。各地要严格遵守规划报送时限要求。规划初步方案只需报送电子版,规划正式备案时要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文本(一式七份)。电子邮箱:duozhongjingying@sina.com,联系人:芮晓峰,联系电话:010-68553380。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参考提纲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参考提纲.docx

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9—2021年)》参考提纲

前言

一、原《规划》实施情况

1.主要做法

2.取得的成效

3.存在的问题

4.改进的措施

二、新《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2.基本原则

3.总体目标

三、产业区域布局与发展重点

(一)
XX产业

1.
发展现状

2.
特色与优势

3.
重点任务

4.
区域布局


5. 扶持内容


6. 投资估算

7. 效益分析


8. 环境影响评价

(二)XX产业

……

四、资金筹措

五、保障措施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情况表(2019—2021年)

序 号

区 县

产业类型1

具体品种

产业类型2

具体品种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8〕2号

颁布时间:2018-0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修建田间道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款项、财政应返还额度、参股经营投资、预付工程款、材料、在建工程、竣工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现金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应当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农发机构应定期对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与实体项目建设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明确管护主体。资产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资产从竣工工程中转出。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净资产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净资产是农业综合开发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项目工程资金。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净资产从竣工工程基金中转出。

第三十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属于财政资金形成的完工项目结余,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当年未完工项目收入与支出冲抵后的结存资金。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减少未完项目结存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参股经营项目后形成的国有股权实际取得的收益。地方农发机构负责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并督促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国有股权出资比例及时足额收缴财政参股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发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预算、目标任务和有关行业标准等审核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审核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并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执行监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确定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7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财发〔2011〕15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财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是为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自起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年2月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持续推进,不搞一刀切。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可不列入整治范围。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带动整体提升。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一哄而上和生搬硬套,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注重保护、留住乡愁。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味道,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村民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根据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整治优先序和标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明确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内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等卫生创建工作。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鼓励推行多规合一。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村"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三、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带领农民群众推进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古树名木保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主要由农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三)提高农村文明健康意识。把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鼓励群众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使优美的生活环境、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农民内在自觉要求。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中央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三)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分类分级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技术导则,开展典型设计,优化技术方案。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选派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开展企业与县、乡、村对接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装备需求。

五、扎实有序推进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或修订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省级实施方案要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民群众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内容。特别是要对照本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六大重点任务,以县(市、区、旗)为单位,从实际出发,对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作出规划。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前期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措资金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或修订工作,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核。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将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体制机制创新等作为督导评估和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地区要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并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各地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旗),加强经验总结交流,推动整体提升。

(三)稳步推进整治任务。根据典型示范地区整治进展情况,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中央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在方法技术可行、体制机制完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工作实际,扩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升治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要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市地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项目时,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加强考核验收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相关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及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通报省级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将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机制,评估督察结果要与中央支持政策直接挂钩。

(三)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折叠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2018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央4号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耕地保护新格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功在当前、利及长远。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巩固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法律中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机制,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统一。

二、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四)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坚持"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原则,坚持"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复核质检"的工作程序,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五)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按照中央4号文件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位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论证确定可逐步退出,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定原则上在该县域内补划。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六)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调整补充为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成高标准农田的,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补充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1%,具体比例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七)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安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有效稳定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布局,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表土优先用于新增耕地、劣质地或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的土壤改良,拓宽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途径。

四、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八)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九)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五、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十)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相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标志更新和表册完善等工作。

(十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实地踏勘、论证和说明等要点详见附件。

六、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十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监测、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及时公开通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在省份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受理与审查。

(十三)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十四)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将本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变化情况,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汇交到部,并对接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及时更新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落实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七)加强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此外,各省可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以下简称“新产品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有意愿的省份开展扩大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

  补贴范围应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对经过新产品试点基本成熟、取得资质条件的品目,可依程序按年度纳入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各省也可采取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等其他方式确定补贴额,具体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在多个省份进行补贴的机具品目,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力求分档和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省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相关省份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市、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要结合农垦改革,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各省应在本省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投档频次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年投档次数不少于两次。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五)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各省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组织补贴机具投档、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以先进、适用、绿色、高效为原则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并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格式参见附件2)。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补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1.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滚船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3.3甘蔗种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1.5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番茄收获机

  4.4.2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6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3甘蔗收获机

  4.8.4甘蔗割铺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籽棉清理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运输机械

  7.1.1甘蔗田间收集搬运机

  7.2装卸机械

  7.2.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1.3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4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3水井钻机

  15.2.4沼气发电机组

  15.2.5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效手段,旅游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产业。近年来,我国旅游经济快速增长,产业格局日趋完善,市场规模品质同步提升,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但是,随着大众旅游时代到来,我国旅游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发展全域旅游,将一定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有利于不断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为指导各地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动旅游业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粗放低效方式向精细高效方式转变,从封闭的旅游自循环向开放的“旅游+”转变,从企业单打独享向社会共建共享转变,从景区内部管理向全面依法治理转变,从部门行为向政府统筹推进转变,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向综合目的地服务转变。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融合发展。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从区域发展全局出发,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凝聚全域旅游发展新合力。大力推进“旅游+”,促进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全面增强旅游发展新功能,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方,构建全域旅游共建共享新格局。

因地制宜,绿色发展。注重产品、设施与项目的特色,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城一面、千村一面、千景一面,推行各具特色、差异化推进的全域旅游发展新方式。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有序开发,防止破坏环境,摒弃盲目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改革创新,示范引导。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努力破除制约旅游发展的瓶颈与障碍,不断完善全域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产业体系。开展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典型,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树立全域旅游发展新标杆。

(三)主要目标。

旅游发展全域化。推进全域统筹规划、全域合理布局、全域服务提升、全域系统营销,构建良好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和放心旅游消费环境,实现全域宜居宜业宜游。

旅游供给品质化。加大旅游产业融合开放力度,提升科技水平、文化内涵、绿色含量,增加创意产品、体验产品、定制产品,发展融合新业态,提供更多精细化、差异化旅游产品和更加舒心、放心的旅游服务,增加有效供给。

旅游治理规范化。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全社会参与意识,建立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坚持依法治旅,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形成综合产业综合抓的局面。

旅游效益最大化。把旅游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发挥旅游“一业兴百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孵化一批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提高旅游对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水平。

二、推进融合发展,创新产品供给

(四)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和商贸业融合发展。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旅游小镇、风情县城以及城市绿道、慢行系统,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依托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传统村落,探索名胜名城名镇名村“四名一体”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利用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展工业旅游,发展旅游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商务会展旅游,完善城市商业区旅游服务功能,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旅游商品,增加旅游购物收入。

(五)推动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培育田园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众筹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打造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美丽休闲乡村。积极建设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海洋公园,发展“森林人家”、“森林小镇”。科学合理利用水域和水利工程,发展观光、游憩、休闲度假等水利旅游。

(六)推动旅游与交通、环保、国土、海洋、气象融合发展。加快建设自驾车房车旅游营地,推广精品自驾游线路,打造旅游风景道和铁路遗产、大型交通工程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旅游。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天然氧吧、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气象公园以及山地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等产品,大力开发避暑避寒旅游产品,推动建设一批避暑避寒度假目的地。

(七)推动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科技工程、科普场馆、科研设施等发展科技旅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展红色旅游,积极开发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产品。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遗迹及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文物旅游,推动剧场、演艺、游乐、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开展文化体验旅游。加快开发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大力发展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航空运动、健身气功养生等体育旅游,将城市大型商场、有条件景区、开发区闲置空间、体育场馆、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连片美丽乡村打造成体育旅游综合体。

(八)提升旅游产品品质。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和新科技装备,提高旅游产品科技含量。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无害化处理等生态技术,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旅游开发生态含量。

(九)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大力推进旅游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旅游创客行动,建设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促进旅游领域创业和就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革重组、收购兼并、线上线下融合等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和引进有竞争力的旅游骨干企业和大型旅游集团,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落实中小旅游企业扶持政策,引导其向专业、精品、特色、创新方向发展,形成以旅游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旅游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加强旅游服务,提升满意指数

(十)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涉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服务礼仪与服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塑造规范专业、热情主动的旅游服务形象。

(十一)以品牌化提高满意度。按照个性化需求,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名录,推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开展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

(十二)推进服务智能化。涉旅场所实现免费WiFi、通信信号、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旅游消费场所实现在线预订、网上支付,主要旅游区实现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实时信息推送,开发建设咨询、导览、导游、导购、导航和分享评价等智能化旅游服务系统。

(十三)推行旅游志愿服务。建立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制定管理激励制度,开展志愿服务公益行动,提供文明引导、游览讲解、信息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打造旅游志愿服务品牌。

(十四)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权益保护,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导游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持续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全面开展导游培训,组织导游服务技能竞赛,建设导游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导游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

(十五)扎实推进“厕所革命”。加强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公厕管理维护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对“厕所革命”的支持力度,加强厕所技术攻关和科技支撑,全面开展文明用厕宣传教育。在重要旅游活动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做到主要旅游景区、旅游线路以及客运列车、车站等场所厕所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管理有效。

(十六)构建畅达便捷交通网络。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新建或改建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优化旅游旺季以及通重点客源地与目的地的航班配置。改善公路通达条件,提高旅游景区可进入性,推进干线公路与重要景区连接,强化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服务保障,推进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身、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在国省干线公路和通景区公路沿线增设观景台、自驾车房车营地和公路服务区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集交通、旅游、生态等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服务场所转型升级。

(十七)完善集散咨询服务体系。继续建设提升景区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在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景点景区等游客集聚区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有效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海洋、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与服务。

(十八)规范完善旅游引导标识系统。建立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的旅游引导标识体系,重点涉旅场所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五、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共建共享

(十九)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强化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依法保护名胜名城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规划建设管控,保持传统村镇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空间格局,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构筑具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的城乡建筑风貌。倡导绿色旅游消费,实施旅游能效提升计划,降低资源消耗,推广使用节水节能产品和技术,推进节水节能型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二十)推进全域环境整治。积极开展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在路边、水边、山边、村边开展净化、绿化、美化行动,在重点旅游村镇实行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和垃圾污水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面优化旅游环境。

(二十一)强化旅游安全保障。组织开展旅游风险评估,加强旅游安全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警示、宣传、引导,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政府救助与商业救援相结合的旅游救援体系。加强景点景区最大承载量警示、重点时段游客量调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景区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和旅游客运、旅游道路、旅游节庆活动等重点领域及环节的监管,落实旅行社、饭店、景区安全规范。完善旅游保险产品,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

(二十二)大力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大力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通过资源整合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健全完善“景区带村、能人带户”的旅游扶贫模式。通过民宿改造提升、安排就业、定点采购、输送客源、培训指导以及建立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区、乡村旅游后备箱基地等方式,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收入。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旅游资源普查,完善旅游扶贫规划,指导和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设计、推广跨区域自驾游等精品旅游线路,提高旅游扶贫的精准性,真正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受益。

(二十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树立“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理念,面向目的地居民开展旅游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居民旅游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旅游惠民便民服务,推动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免费开放。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旅游服务。

六、实施系统营销,塑造品牌形象

(二十四)制定营销规划。把营销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树立系统营销和全面营销理念,明确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加强市场推广部门与生产供给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无缝对接。制定客源市场开发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入境旅游营销。

(二十五)丰富营销内容。进一步提高景点景区、饭店宾馆等旅游宣传推广水平,深入挖掘和展示地区特色,做好商贸活动、科技产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民俗、优良生态等旅游宣传推介,提升旅游整体吸引力。

(二十六)实施品牌战略。着力塑造特色鲜明的旅游目的地形象,打造主题突出、传播广泛、社会认可度高的旅游目的地品牌,建立多层次、全产业链的品牌体系,提升区域内各类旅游品牌影响力。

(二十七)完善营销机制。建立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共同参与的整体营销机制,整合利用各类宣传营销资源和渠道,建立推广联盟等合作平台,形成上下结合、横向联动、多方参与的全域旅游营销格局。

(二十八)创新营销方式。有效运用高层营销、网络营销、公众营销、节庆营销等多种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加强市场调研,充分运用现代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手段,提高营销精准度。

七、加强规划工作,实施科学发展

(二十九)加强旅游规划统筹协调。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洋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十)完善旅游规划体系。编制旅游产品指导目录,制定旅游公共服务、营销推广、市场治理、人力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形成层次分明、相互衔接、规范有效的规划体系。

(三十一)做好旅游规划实施工作。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规划应制定实施分工方案与细则,建立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提升旅游规划实施效果。

八、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

(三十二)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各级旅游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旅游规划与产业促进、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旅游营销推广与形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旅游数据统计与综合考核等职责。发挥旅游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健全旅游诚信体系。

(三十三)加强旅游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涉旅领域执法检查。加强旅游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促进旅游部门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旅游执法专业化和人性化水平。

(三十四)创新旅游协调参与机制。强化全域旅游组织领导,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旅游联席会议、旅游投融资、旅游标准化建设和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

(三十五)加强旅游投诉举报处理。建立统一受理旅游投诉举报机制,积极运用“12301”智慧旅游服务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咨询中心等多种手段,形成线上线下联动、高效便捷畅通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做到及时公正,规范有效。

(三十六)推进文明旅游。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全面推行文明旅游公约,树立文明旅游典型,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促进文明旅游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强化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鼓励地方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依托已有平台促进旅游资源资产交易,促进旅游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积极引导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各类旅游项目。

(三十八)强化旅游用地用海保障。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合理有序安排旅游产业用海需求。

(三十九)加强旅游人才保障。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将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点人才支持计划。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适应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推进涉旅行业全员培训。鼓励规划、建筑、设计、艺术等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到基层挂职等方式帮扶指导旅游发展。

(四十)加强旅游专业支持。推进旅游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和学科体系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推动旅游科研单位、旅游规划单位与国土、交通、住建等相关规划研究机构服务全域旅游建设。强化全域旅游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氛围。增强科学技术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全域旅游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狠抓落实,确保全域旅游发展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域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

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二章 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第五条 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一)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

(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

第六条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其中,有关省根据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分次申请;直辖市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每年申请一次。

(二)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

第七条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复函后,即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组织相应的建设用地报批。

建设用地报批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方案应说明耕地开垦费缴纳和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

建设用地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下审批权限的,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须随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

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

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

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

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九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十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 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

第十二条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不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应为已验收并在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省份,认定可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开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新增耕地,可作为专项支持,安排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确定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和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经认定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不得用于所在省份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的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相关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有关省份收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核实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国家统筹新增耕地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纳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做好国家统筹涉及省份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

第十九条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时,结合督察工作将有关省份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实施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调剂计划安排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

第六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将需要调剂的节余指标和资金总额函告国土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核销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核定复垦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并将核销结果抄送财政部。

第七条 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

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


第三章 资金收取和支出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

调剂资金支出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十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第四章 节余指标调剂实施


第十一条 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

第十二条 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应实时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标注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