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林律师关于“某垃圾处理PPP特许经营项目纠纷仲裁案例分析”一文,被中国PPP2021年度收录浏览数:26次
【争议焦点】 本案有五项争议:一、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仲裁;二、以“出站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约定错误,以“出站量”计算是否符合行业习惯;三、关于本案合同的主体;四、法律是否禁止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期间做出变更;五、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发生了实际履行的变更,双方是否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某仲裁庭认为仲裁庭有管辖权;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某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仅以违反行业习惯而否认该条款的效力,缺少法律依据;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某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合同主体,符合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某仲裁庭认为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对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某仲裁庭认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没有遵守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双方的变更不具有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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